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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性制度的完善将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

受访者: Interviewe: 田晓林 2020-11-02 2020年11月02日
2020年11月1日,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行业进行规范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全球经济与金融研究中心特聘高级研究员、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公司高级总监田晓林博士在接受《金融时报》访谈时,对《金控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申报要点以及后续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相关解读与分析。

《金融时报》记者:《金控办法》进入实施阶段,您能否回顾一下近年来该行业发展和此次政策出台的背景?

田晓林:国内金控集团行业发展的确是近几年我国金融市场创新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为研究方便,我们将国内金控行业的背景和资源大体上分为四类,即大型金融机构跨行业投资形成的多元金融服务集团,母公司多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实力较强的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新设和重组形成的多元金融服务集团;大型互联网公司向高频、小微金融业务扩展形成的多业态金融服务平台;部分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向金融领域拓展形成的产融结合集团。过去若干年是我国各类金融服务迅猛发展时期,高峰时期估计全国有超过3000家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从我们连续多年跟踪的国内头部金融集团情况看,多数经营合规稳健,效益较好。但市场主体良莠不齐,甚至出现了个别企业违规盲目扩张、金融空转套利等现象,给经济和金融稳定酝酿了较大风险。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目标要求下,国家逐渐对金融行业进行规范。《金控办法》于2019年年中征求意见,近期正式出台,对该领域业务发展将起到有章可依的积极作用。

金融行业有涉及面广、市场主体联系紧密、流动性转换速度快、业务复杂等特点,具有一定的准公共性。健全良好的金融业秩序和体系是维护市场经济高效稳定运行的基础。从发达国家的案例看,美、欧、加、日、澳等国家及地区虽然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体制有所差异,但是审慎监管的原则是一致的。从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创新实践产生的问题看,回到传统金融监管体系框架也是必要的。特别是在近年宏观经济稳中趋缓、金融杠杆不断趋升、社会资源流动加快等背景下,金融过度活跃容易酝酿较大的潜在风险,对我国经济稳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及时消除化解个别金融机构循环注资膨胀、大幅度增加资产杠杆以及各类金融乱象等风险,回归稳健的法人治理实体监管体系,对于维护和稳定金融市场是及时而必要的。

《金融时报》记者:《金控办法》的政策出发点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田晓林:与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同步,《金控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既是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重要举措,也考虑到市场发展阶段实际情况,并通过征求意见的形式,广泛吸收了多方意见,是一部立足实际、切实可行的规章。《金控办法》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基础制度作出了比较详细的原则性安排:一是设置了准入门槛。例如,对实质控制金融机构资产总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者根据审慎监管认定的企业集团,原则上应当申请成为金融控股集团,接受必要监管。二是明确集团经营监管重点。主要从股东出资、法人治理结构、资本补充、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内部风险隔离、信息报送与披露、监管责任等方面,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三是有相应的退出机制。如果实质性条件达到准入门槛,但不转型为金融控股集团的,本办法将要求其整改,或要求其退出该行业。总体上思路是“监管全覆盖,规范发展方向”,鼓励金融控股公司按照“三公”原则,合规参与市场活动,服务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实体经济。这些市场主体也包括关联方、股东等主体。

《金融时报》记者:您估计金控公司牌照的申请情况将会是怎样的?

田晓林:《金控办法》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保留一年的过渡期。市场估计过渡期中满足申请条件的有50家左右。此次规范的市场主体主要是大型实业企业集团、地方政府背景和大型互联网公司背景等三类金控公司。预计这50家中,央企背景的有20家,地方政府背景的15家,其他类的15家左右。目前,涉及金融控股集团业务的上市公司约有20家,这些公司与上述三类有交叉,预计这些公众公司也将逐渐向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此次《金控办法》虽然未将金融机构(主要是大型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跨行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类型包括在内,但是未来对此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办法也将参照此次监管标准。随着这类企业逐渐转型为金融控股集团,加上未来部分地方性的城商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和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合并重组形成新的金融控股集团,预计未来几年全国满足条件的市场主体将达到150家左右。金融机构全行业的经营行为将纳入监管,金融环境也将得到进一步改善。经审核获得许可牌照后成为金融控股集团,在企业形象、社会声誉、资本充足、规范治理、管理标准和融资便利等方面都将获得促进和提升。

《金融时报》记者:那么,在报送申请资料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田晓林:本次《金控办法》对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申报过程还会有具体的说明和模板要求。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行业发展时间短,企业在发展初期资源和所处的背景不同,拟申报的金融企业集团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与《金控办法》颁布的标准相比,估计需要进行不少调整。主要包括:股东资质、出资验资、资产规模说明、穿透审核、管理和业务层级压缩;规范的三会法人治理架构体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业务管理体系、关联交易说明、风险管理体系和指标体系以及按照这些指标体系运行可靠性检测等;内部业务协同及资源共享机制等;向监管部门报送信息流程和模板等。总体看,需要按照要求,做严谨细致的准备,其中,佐证材料需要真实、完整;经营思路需要结合内外部环境和企业自身资源做充分详细论证;经营数据和相关预测指标需要科学合理;对于历史遗留问题,需要与监管部门充分沟通,尽最大限度消除风险隐患。

《金融时报》记者:在以双循环为基础的新发展格局下,未来金融集团的战略管理应如何调整?

田晓林:从经济的角度看,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不断提速,内外部环境出现了很多新特点。在新形势和新背景下,党和国家提出新发展格局“是根据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作出的战略决策,是事关全局的系统性深层次变革”。以双循环为基础的新发展格局,谋划了未来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发展蓝图,中国经济实力和影响力必将再上新台阶。包括金融控股集团在内的金融机构既有服务市场主体的任务,更有服务国家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使命,金融集团有必要不断优化调整战略布局,适应新发展形势,将集团资源配置到国家经济发展主流发展部位。从理论上分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主要解决的是阻碍经济顺畅循环的堵点和关键技术领域“卡脖子”这两个关键;“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主要解决的是内外部市场存在部分割裂的问题,解决方法是不断扩大开放,促进贸易、投资和资源进出便利化。其中,国内市场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国际市场是次要方面。即以“我”为主,带动和重塑全球产业链格局。从畅通循环的目标看,劳动力成本、能源、运输、资金、资源流动、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存在的堵点,都会是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从“卡脖子”目标看,关键技术和产业链上的薄弱与缺失环节,都是下一步国家产业、资金、人才等政策倾斜支持的领域。国内国际相互促进就是合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使有效资源不断汇集形成新的产业高地和集群比较优势,从而强化、构造出中国经济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核心优势和牢固地位。这些应当是“新发展格局”的总体目标。在这个过程中,经济环境必将再次发生深刻变化,对于包括金融控股集团在内的市场主体而言,既是机遇也可能是挑战。从企业史的角度看,企业能否有效适应市场和宏观环境的变化,是企业能否长期持续成长、基业长青的重要经营理念。金融集团应当深入研究,提前部署,敏捷地认识理解并适应这种变化。

《金融时报》记者:战略管理调整的同时,未来金控集团的风险管理又将发生何种变化?

田晓林:此次颁布的《金控办法》对金融集团的风险管理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未来金控集团将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重构和完善。作为大型企业集团,风险管理的责任重大,除了组织形式上满足监管要求外,还应注意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开发适合企业自身资源和优势的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比如有的金融集团与金融同业往来多,就应更加注重金融市场流动性波动风险;有的金融集团与实体产业业务关系密切,就应更加注重产业链、供应链变动风险;有的金融集团零售业务能力突出,就应更加注重客户服务和声誉风险;有的金融集团海外业务比较多,就应更加注重汇率和国别风险等。对于金融集团的投资和资产配置业务,应特别注意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风险。构建“双循环”体系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改革和国际竞争格局的变化,金融市场风险偏好和资源流动取向会发生深刻变化,产业组织和客户资源能力也会发生相应变化,金融集团如何驾驭这些复杂的形势和政策变化,将是一个需要面对的新命题和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