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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需要规范与引导

受访者: Interviewe: 黄国平 2020-09-30 2020年09月30日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和监督管理进行了系统规范和界定,明确了互联网贷款应遵循的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 近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黄国平博士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崛起本质上在于解决了普惠金融需求与银行信贷供给不足的历史矛盾,但对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而言,还需按照《办法》要求和规定回归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源,走合规发展的长久之路。

《金融时报》记者:如何看待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迅速发展?

黄国平: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崛起本质上在于解决了普惠金融需求与银行信贷供给不足的历史矛盾,同时也是信贷行业专业化分工以适应竞争加剧的自然产物。客观来讲,互联网贷款一方面作为连接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和互联网平台场景流量的纽带,拓展了信贷融资的覆盖面,促进了信贷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力缓解了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加速了金融普惠的落地发展,同时也很大程度推动了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转型,为多层次信贷供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补充。但另一方面,随着金融产业链的分工不断深化,互联网贷款业务也使得金融与非金融的界限越加模糊,给监管(尤其是牌照监管)带来极大冲击与挑战。对于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两面性,监管部门是否能够制定出合理制度和监管框架,进行务实监管,这是互联网贷款业务能否持续并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所在。

实践中,互联网贷款机构极易追求规模扩张而低估规模对风险的影响,在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则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尤其随着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行业内违规放贷、风控外包、兜底增信等不合规情况越发普遍,业务的异化更是增加了监管的复杂性。对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来说,当前重要的是按照《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规定回归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源,从自身经营模式与特长优势出发,利用科技为金融赋能,走合规发展的长久之路。

《金融时报》记者:发布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您如何评价这一办法的出台?

黄国平:《办法》出台意味着监管部门在顶层设计上,尊重和确认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符合“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方向,把互联网贷款业务作为当前促进金融科技和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体系,推进具体监管政策和手段的实施与落地。本质上,互联网贷款业务是为解决资金供给与资金需求之间不匹配的矛盾,同时也是信贷行业专业化分工以适应竞争加剧的自然产物。由于历史原因,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虽拥有优厚的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及较为完善的传统金融中介基础设施,但受限于信息不对称约束下风险偏好保守、定价能力不足等因素,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获客群体覆盖、长尾人群识别与触达、贷款成本降低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劣势。长期以来,银行体系的信贷资源向国有大型企业或房地产上市公司过度倾斜。与之相反,民营企业、中小微群体的信贷需求则难以得到切实满足,这也是近几年来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根源之一。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痛点”,关键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传统的银行信贷模式与技术很难满足现今面广量大、需求急迫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无法有效控制利率成本与信贷风险。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所依赖的大数据、云计算、智能风控等先进金融科技则可以从资金供给端帮助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解决信贷业务链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缓解信贷供给与信贷需求长期不匹配的困境,使得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从供给端主动作为,实现信贷资源的快速匹配与精准投放,有力扭转其客群覆盖面不全及优质信贷资产不足的劣势,同时也有助于我国普惠金融的落地发展。

行业层面上,《办法》出台有助于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加强合作,提高中小微贷款业务风控能力,加快数字化转型,把互联网贷款业务作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转型,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改变行业过度同质化竞争格局的重要工具和推手。传统商业银行等放贷机构的业务目标大多聚焦于如何做大做强,且目标客户多以大型国有企业或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为主,业务模式较为粗放单一,无论是战略、经营模式还是贷款服务方面同质化现象都较为严重。与之相反,互联网贷款业务则更偏于主动“走出去”进行营销获客,且更多聚焦于小微贫弱等客户群体,提供小额贷款和信贷服务,同时利用场景嵌套、大数据、云计算及智能风控等技术可提供一系列差异化服务。中小银行作为践行普惠金融的重要力量,由于在科技、数据、人才等方面较之大行存在明显差距,导致风控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线上风控能力存在明显短板。合作机构则往往坐拥大量的中小微企业数据与个体数据,且占有技术、场景、数据与智能风控优势,与银行等资金方形成天然的优势互补,可弥补后者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金融场景构建,使资金流、商品流、信息流可视与可控、透明与可靠,使风险控制从单客户、单品种、局部化、碎片化的管理方式,向业务关联、上下游联动、跨账户交易的大数据风控方式转变,同时,基于数据模型可准确判断客户状况,助力银行信贷决策与风险定价能力提升。此外,互联贷款业务中,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解决客群、风险与资金问题,也可以有效缓释金融风险。

《金融时报》记者:在政策和监管方面,《办法》采用的是包容性审慎监管原则,依据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实现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动态有效平衡。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黄国平:其一,建立统一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标准,明确互联网贷款业务参与各方的准入门槛,规范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创新发展边界。互联网贷款业务在发展迭代过程中,会触碰监管的灰色地带,政策的不确定性会阻碍行业整体的持续发展和创新推进,标准的不统一会诱发监管套利,危害金融稳定。《办法》建立了全国统一监管标准,减少政策不确定性,增强政策的可预期性和透明度,为行业发展营造了良好政策环境。例如,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应根据合作内容对客户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银行财务稳健性的影响程度等,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自身发展战略、经营模式、资产负债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者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

其二,强化“风险自担”原则,厘清互联网贷款业务合作中资金方独立风控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合作各方在贷款合作中角色和底线,确保商业银行等资金方将独立风控落到实处。金融行业的数据化风控能力建设必然需要一个周期,不同机构之间的技术实力和风控水准会存在差距,但总有一些全行业都不可逾越的基本要求和底线。比如,是否批准贷款、额度多少、是否要退出,最终决定权应该由银行等资金方自主掌握,资金方绝不能以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兜底作为风控依据。为此,《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按照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明确约定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收益分配、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数据保密、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以及合作机构承诺配合商业银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其三,有助于实施扶优限劣监管政策和机制,促使行业异化发展回归普惠性本源。互联网贷款业务立足于合作机构与商业银行等持牌放贷金融机构资源交换、能力互补的基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金融分工合作演进逻辑。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业务模式出现走样异化,违规发放贷款、外包核心业务、金融监管套利、侵犯消费者权益等一系列问题不断发生,根本原因在于双方资源换而不管、能力补而不联,导致市场鱼龙混杂,真假难分。《办法》有助于厘清互联网贷款业务本原,实施扶优限劣的政策机制,对真实业务积极鼓励,对伪劣业务严格限制。例如,对有场景、数据和风控能力的合作机构,鼓励其与持牌放贷机构合作共赢;对于有独立风控能力的持牌金融机构,鼓励其与合作机构合作,共同提升服务小微和长尾用户的能力。对于无场景和数据能力的合作机构,以及没有独立风控能力的持牌金融机构,要限制其参与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控制风险。

其四,完善互联网贷款等普惠金融业务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数字信息共享机制的标准化和统一化,以科技手段和合理化运作方式让数据与信息资源发挥更大的价值。《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安全、合规、高效和可靠的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以满足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需要。数字金融基础设施是互联网贷款等数字普惠金融可持续性发展的支撑所在。事实上,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不仅仅只依赖于商业银行内部的信息系统完善,更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金融和信用信息主管机关的作用,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策规定,确定信用数据、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格式,在保护信息安全和私人信息保密性的条件下为合作机构合理采集信用信息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建立统一的信息主体标识规范、征信基本术语规范,制定层级清晰、结构完善的征信业总体标准和基础类标准体系,提高征信标准化工作的适用性与科学性。探索科学化与合理化的数据运营和使用模式,比如,以“政府统一监管+市场化合法运作”方式,由监管部门制定数据使用规则办法,在监管框架下,由市场化主体来组建运作数据平台,合法搜集和使用数据,以进一步提高数据效率和价值。

其五,强化了互联网贷款业务消费者保护,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消费者教育内容与层次。《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切实承担借款人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借款人隐私数据保护,构建安全有效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确保借款人享有不低于线下贷款业务的相应服务,将消费者保护要求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包括互联网贷款业务在内的金融科技的长远发展有赖于全行业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是否充分、消费者告知是否完善、金融科技对共享数据的应用是否合法合规。消费者保护做得好,金融科技的发展步伐才能走得更远。今后,在依《办法》实施监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包括合作机构在内的新兴金融业态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的可能。严控个人隐私数据的窃取与分析,做好个人信息收集端的监控,着重治理多方机构对消费者信息滥享、私卖、乱用等信息处理阶段的违法现象,完善好个人信息泄露后的补救措施和对相关机构的惩戒措施。在第三方追讨债务方面,收紧对催收机构的资格认定,加大对暴力催收机构的惩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