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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指出,“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做好金融工作,维护金融安全”。关于金融监管,他强调,要“着力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要“形成金融发展和监管强大合力,补齐监管短板,避免监管空白”,为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筑牢金融安全根基勾画了清晰的框架。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良好,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对于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我想,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要注重以下四点:
一是体现协同性,探索建立有利于弥补现有监管模式不足的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以及与有关各方之间的协调合作,推进政策协调和行动协同,加强对跨界产品和交叉行为的监管。二是体现全面性,探索建立对机构、产品、业务、人员的全面覆盖的分工协作体系。凡是从事金融业务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都要纳入监管范畴,有效改变类金融(新金融)活动监管不足、无序发展的情况。三是体现功能性,探索从机构管理向业务、产品、活动、行为管理转型。适应综合经营的趋势,从事同一或类似的金融活动,接受大体一致的监管,消除监管重叠,避免监管套利。四是体现前瞻性,探索建立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体系。通过创新信息互联共享框架,全面掌握金融业态发展情况,消除监管盲区和空白点,提高监测预警能力,有效预防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上海作为国家金融改革创新的先行先试地区,在金融综合监管方面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研究制定了《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 开展综合监管试点 探索功能监管》实施细则,建立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互换机制,实现常态化运作。我们坚持“以市场全覆盖为目标、以信息互联共享为基础、以监管合作为保障、以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为平台、以业界自律共治为补充”,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主动一步、跨前一步,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上海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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