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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预告】完善金融稳定法律体系 织密织牢金融安全网——暨《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2》发布会

  • 简介:
  •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定于2022年6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00,召开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就相关问题展开深入的研讨。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完善金融稳定法律体系 织密织牢金融安全网”,并同步发布《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2》一书。

完善金融稳定法律体系 织密织牢金融安全网——暨《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2》发布会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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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2)》。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社长王利民出席会议并致辞,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胡滨做成果发布。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中信建投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杨荣出席线上会议并参与研讨。

致辞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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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

李扬教授指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我国金融部门乃至经济部门常做常新的一项长期任务,而今年的重大进展则是《金融稳定法》的提出,在其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五个方面值得展开研究。第一,金融稳定管理系统要兼顾行政系统和市场化处置层面的安排,形成相互协调、分工、配合的统一体系,使金融稳定、金融安全能够得到组织落实。第二,为防止金融风险管理过程中出现责任推诿的情况,应重视金融机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中央银行等各方责任的分担与压实。第三,要建立处置资金池,并在《金融稳定法》的体系下说清楚资金来源。第四,合理运用央行的再贷款工具,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第五,结合国际上成熟、先进的经验,进一步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处置机制,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金融体系日渐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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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社长

王利民教授代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对《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2)》的顺利出版发布表示祝贺。此报告为“金融监管蓝皮书”的第11部,他评价本系列蓝皮书以“记载事实”、“客观评论”以及“金融和法律交叉研究”的研创理念,系统、全面、集中、持续地反映了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发展和改革历程,不仅为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提供了参考,为金融理论工作者提供了研究学习素材,更为金融监管当局制定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他指出再贷款重新在人民银行资产中占据重要部分,意味着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货币政策操作将在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成果发布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胡滨对《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2)》的主报告《中国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的构建》做了发布。他指出,金融稳定法律体系是提升国家金融治理治理能力、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

202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稳定可以被定义为金融体系在内外部冲击下平稳运行并实现其核心功能的状态。影响金融稳定的主要因素包括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安全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胡滨教授强调,未来我国应以《金融稳定法》统筹金融稳定治理顶层设计,在完善现有金融法律同时,强化金融基础设施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定与实施,以保障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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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滨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理事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

胡滨教授指出,我国金融稳定法律体系面临的八个方面的问题。缺乏跨部门、跨行业、统领全局的金融稳定顶层设计和统筹安排,缺乏执行的具体措施和程序规定;金融稳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基础仍比较薄弱;金融基础设施仍缺乏统一监管;风险处置的法治化、市场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金融消费者保护还需加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应继续推进;反金融制裁措施还需加强探索。他建议,我国要从四方面推进金融稳定法律体系构建。首先,制定《金融稳定法》,为我国的金融稳定治理框架提供纲领性的法律指引。其次,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部门法进行修订时,需要贯彻《金融稳定法》的立法精神,保持内容的一致性。再次,以《金融稳定法》为指导,针对金融稳定法律体系中的空白制定单行法,或对既有单行法进行修订以覆盖相关领域。最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各监管部门动态调整和制定金融稳定具体领域的执行规章和配套制度,以落实《金融稳定法》的要求。

针对《金融稳定法(草案)》的修订,胡滨教授建议,应进一步明确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职责、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等内容;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金融稳定职责;应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针对我国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的构建,他指出,还应制定《金融基础设施法》,保障金融体系平稳运行;以及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着力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专家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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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益平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黄益平指出,金融稳定法律体系背后的协调机制问题至关重要。金融稳定的重要作用在于构建一套国家金融安全网,由监管部门、中央银行和政府共同发挥作用,三者缺一不可。在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监管协调方面,他分享了三个观点。

第一,当前一部分金融风险其实与我国的政策相关。新冠疫情期间,政府鼓励商业银行发放大量的中小企业贷款,目的是稳经济主体,但可预料到的是未来一段时间内银行会承受比较大的资产风险压力。因此,当政策对金融机构所提的要求可能具有风险含义时,我们需要有一个预案,来明确监管部门、中央银行和政府各自承担的责任。

第二,政府在维护金融稳定的过程中发挥什么作用。《金融稳定法》里面提到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有三个资金来源:机构、中央银行和政府,但没有直接明确地提出财政是否要贡献资金。黄益平认为财政的责任重大,因为很多国家一旦发生系统性的金融危机,最后财政都会发挥很大作用。因此,最好提前制定一个预先机制,明确各政府部门在维护金融稳定和筹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之间的分工、责任和流程。

第三,压实地方政府责任的问题。当前我国一些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已经不再是区域型的,跨区域的业务越来越多,那么把责任压给地方是否可行。若真的要地方政府来承担稳定金融的责任,就会面临如下几个问题:一是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参与机构监管、参与机构经营;二是地方政府有没有能力监管,不同地方政府的监管能力差异非常大;三是地方政府最终承担责任意味着地方政府需要有能兜底的办法,这需要很雄厚的财力才能做到,否则最后还是由中央政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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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道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陈道富指出,金融稳定概念的界定反映了我们看事物的视角和关注的焦点。对金融稳定的界定要关注两个角度,一是金融稳定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它和金融安全是有关系的,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内在活力是高度相关的,要把金融安全、金融活力和金融效率联系起来;二是我们在整个金融风险的处置、早期纠正和化解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金融稳定,与我们学术概念上界定的金融稳定是有区分的。

金融稳定在中国有它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金融系统或者金融体系存在的根基和基础有没有得到夯实,这种影响到市场根基的问题带有一般性。金融稳定在中国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特殊性。第一,和治理相关,中国不仅仅有西方金融稳定框架讨论的金融稳定问题,还有超越金融稳定框架的一些治理层面上的问题。第二,损失承担主体的不确定性,导致市场在规避或者在争夺确定性的收益或者在规避确定性的损失的过程中累积出独特的风险,影响到系统稳定运行。第三,要实现金融稳定,除了政府看住、管住,及时把这些风险剔除掉,还要让市场内在的稳定机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发挥市场力量的作用。

《金融稳定法》着重明确了和风险化解和处置相关各个主体的职责和政策工具,并且对各类风险处置资金的顺序和措施做了清晰和明确。未来,金融稳定需要上升到更高的一个层面,需更重视风险的防范,更好地设计好各类基金的职责和权力,特别是要设计好不同的机制之间启动的阈值和合作机制,逐步从风险的化解和处置转向“防风险”和“促发展”的平衡,这将更有利于未来金融系统的健康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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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认为,《金融稳定法》出台后,可以在条件具备时制定《金融稳定法典》,统筹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来说,立法应从以下七个方面考虑:一是归零思考,系统设计。二是精准立法,可诉可裁。三是瞻前顾后,铸造恒法。四是左顾右盼,联动立法。五是问题导向,靶向立法。六是科学民主,开门立法。七是海纳百川,洋为中用。

针对如何实现金融市场治理现代化这一问题,刘俊海指出:一是要有良法善治;二是要实现金融机构理性自治;三是促进行业协会严格自律;四是有良好的行政监管;五是完善司法救济;六是加强媒体监督;七是建立第三方评价监督机制。此外,他认为,还应当将国务院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实体化;整合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组建统一的国家金融市场监管机构;有效落实金融监管领域的“放管服”政策,实现简政放权与服务市场的有机统一。建议打造24小时全天候、360度全方位,跨市场、跨地域、跨部门、跨产业、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良性互动的金融监管体制。

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刘俊海认为,一是应在《金融稳定法》中加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则性规定,要在横向的民事关系或纵向的行政监管关系中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二是在程序法上要落实好举证责任倒置,降低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三是明确金融机构的信托性质,弘扬契约精神和产权保护精神,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四是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推广到其他金融市场领域。五是对于欺诈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机构,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针对金融机构治理现代化,刘俊海认为,既要靠好制度,包括完善公司治理与合规制度、第三方监督制度与公司登记制度;也要靠人,确保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诚实守信与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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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荣

中信建投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

杨荣认为,《金融稳定法》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其中部分法规已涵盖了与金融稳定内核相符的具体的细节和内容。但是仍缺少金融稳定领域的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统筹安排的相关法律规定。《金融稳定法》的出台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现有法律体系,整体提炼了分散在现行金融单行法律法规当中有关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内容,兼具了特别法和上位法的特征。

其亦提出,《金融稳定法》相关条例的制定应当兼具明确性与差异化,使之更好的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避免立法上的重复与矛盾。例如,金融风险的界定、监管中各类主体的责权、金融科技发展而带来的新挑战等需要做出更加细化与前瞻性讨论。而针对例如不同金融风险程度、不同金融市场活跃度的地区的金融稳定监管模式要充分体现地区的差异性,依靠市场灵活的为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作用。此外,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公司治理与经营理念等问题出现不同程度的风险事件,因此此类小机构的风险亦不容忽视,尽量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出现。

直播回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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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0)

主编:胡滨

副主编:郑联盛 尹振涛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作为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的系列年度报告,已连续出版11年。报告秉承“记载事实”、“客观评论”以及“金融和法律交叉研究”的理念,系统、全面、集中、持续地反映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发展和改革历程,为金融机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为金融理论工作者提供素材,为金融监管当局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2)》主要由“总报告”、“分报告”和“专题研究”三部分组成。总报告为“中国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的构建”,金融稳定法律体系是提升国家金融治理能力、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总报告在对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的基本内涵和域外构建模式进行总结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指出我国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现状及问题,并据此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的基本思路和政策建议,为《金融稳定法》等相关政策制定做了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