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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实录—纪敏 业经嘉宾审阅

  • 简介:
  • Summary:
  • 非常感谢李老师、感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也感谢。这是一个学习的机会,我本人也是抱着这个态度来参加这个会。

会议综述

非常感谢李老师、感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也感谢。这是一个学习的机会,我本人也是抱着这个态度来参加这个会。

数字金融这几年的创新所产生的对监管的挑战,从理念到方式、手段再到内容,我认为是非常巨大的。之前的金融创新、利率市场化,催生货币基金、投资银行、综合经营、金融控股、混业经营等,对监管的挑战跟现在的挑战不在一个层次上。过去讲银行负债的监管挑战,强调资本的监管,用资本来吸收损失。后来发现资本市场发展、投资银行兴起,这时资本监管的理念可能不行了,于是我们强调信息披露,具有规范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思路,但现在数字化的金融创新,挑战更大。从2015年若干部委发文《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到后来的专项整治,包括《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发布,我个人认为整个的监管框架尚不够成熟,还是在探索当中。如果未来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金融服务越来越多地外包给非金融机构,机构监管的对象也就缺失了,将来这样的挑战还会继续。

从当前监管角度看,有些问题也值得探讨。比如这几年发展得很快的小贷、消费贷,从做消费贷的机构来讲,对银行、小贷公司、P2P、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监管的要求是逐渐放松的,监管的成本也是逐渐降低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为什么P2P有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其中?实际上其中也有刚性兑付、借新还旧、循环借贷的情况。对于存在这些情况的一些P2P机构来说,实际上不一定是所谓的大数据技术起作用,技术的运用可能也就是小额分散。P2P机构的特点就是它的每一单平均金额特别小、期限特别短、对象特别多。这样的一个资产结构特点,可能还谈不上真正的大数据技术的挖掘和运用。相反,目前来看,对大量的个人借款人做刚性兑付,其实是承担了信用风险的,建立了资金池,但是又没有相应地承担监管成本,这就是一个问题。

实践中,阿里、京东做小贷,走的是互联网小贷公司的模式,他们为什么不走P2P的模式呢?我跟他们也聊过,他们对P2P有种恐惧,认为消费者能力不明、监管部门对此的态度也没确定。尽管他知道P2P模式的监管成本相对小贷公司更低,例如小贷公司发个ABS,被告知不是洁净出表,属于不规范出表,要求表内表外资产合并计算,杠杆率不能超过2.5倍或者3倍,如此规定下杠杆率就受到限制。反过来讲,P2P就没有这些事,同样做消费贷,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甚至网络小贷公司,受监管程度显然更强。从国外看,P2P两种模式:一种美国模式,是把它看作一种小额标准化的证券发行,是一种直接投资,由于额度小,可以豁免公开发行股票等一系列比较复杂的注册,这是它的监管模式;还有一种相对比较典型的就是英国模式,既不完全是信息中介的定位,也不完全是信用中介的定位,而是介于信息和信用中介之间的中间状态。所以说所处的环境存在不同,美国是属于直接融资的环境,而无论是美国、英国,其信用环境尤其是征信体系比我们要健全得多,我们不具备这样的信用环境也不具备这样的征信体系。再加上有刚性兑付的传统,例如银行做表外理财都要刚性兑付,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们还把它定位成一个最理想化的信息中介的状态,是否能够真正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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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全文请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