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中文
首页 > 系列报告 > 每周监管资讯(2023年第46期)
Home > SeriesReport > 每周监管资讯(2023年第46期)

每周监管资讯(2023年第46期)

2023年11月30日

一、监管动态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监管评级组织实施、系统性影响评估、分类监管和附则,从总体上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20%、20%、20%、30%和10%的分值权重,并设定对初评得分及结果进行调整的若干因素。二是明确监管评级组织实施流程。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分为信息报送与收集、初评、复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评级结果分为6个级别,级别越高表明机构风险越大,越需要监管关注。三是明确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与方法。以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赋予不同权重,筛选出系统性影响较高的信托公司。四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从监管评级1级至6级,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强度和现场检查频率,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相较于同级别的其他公司进一步强化监管,促使其稳健经营,降低其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维护金融稳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点评

制定更为完备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充分反映当前信托公司经营特点、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引导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和行为管理,十分必要。《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提升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加快推进信托行业转型发展,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

《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定位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等规则的“特别规定”,结合重组交易特点,就定向可转债重组相关事项作出专门性规定。全文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在适用原则方面,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除适用本规则外,还需参照适用《重组办法》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规定,并适用《可转债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在发行条件方面,以援引上位法的方式,明确发行定向可转债实施重组需同时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转股股份来源于回购的除外)等多重条件;在定价和锁定方面,按照“同样情况同等处理”的原则,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做法,就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的定价机制、限售期限等作出规定;在权益计算方面,明确在认定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等情形时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数量及比例的计算方式。此外,根据《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上市公司可单独以定向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自行决定重组交易对价全部由定向可转债支付或者搭配部分股份、现金支付。

《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于2023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各方对规则内容总体认可,并提出修改建议。证监会逐条研究,认真吸收采纳,并相应完善了有关分期解锁安排、持续信息披露要求等规定。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推动上市公司用好定向可转债等多元化支付工具,通过重组提质增效、做优做强。

(中国证监会官网)

点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渠道。作为重组支付工具,定向可转债由交易对方以资产认购,兼具“股性”和“债性”,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更为灵活的博弈机制,有利于提高重组市场活力与效率。《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以定向可转债为支付工具实施重组,置入优质资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三)中国人民银行 科技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科技金融工作交流推进会

1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科技金融工作交流推进会。

会议指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为新时代新征程做好金融工作指明了方向。切实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金融管理部门、科技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做好科技金融工作的重大意义,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要聚焦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和金融服务的短板弱项,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完善包括信贷、债券、股票、保险、创业投资、融资担保在内全方位、多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能力、强度和水平,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贡献金融力量。

会议认为,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科技部门和金融机构多措并举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高端制造业贷款、专精特新企业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等持续保持较高增速,科技型企业信贷融资便利性不断提升。科创板、北交所建设和注册制改革深入推进,科创票据、科创公司债券发行规模持续扩大,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更加通畅。科技保险、融资担保、创业投资等金融服务质效不断提升,科创金融生态体系加快培育。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高新区科技金融试点等有序推进,为探索科技金融新路径、新模式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会议强调,金融管理部门、科技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国、金融强国的重要部署,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建立健全科技金融工作推进制度机制,抓紧制定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的实施措施,推动工作落实。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好金融支持和风险防范。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点评

会议强调,进一步健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个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组织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加强科技公共信息共享、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评估交易等配套支撑,健全科技金融统计和评估体系。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产品服务、风险管理和组织机构体系,优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政策安排,增强金融支持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观点聚焦

(一)吴晓求:建设金融强国必须加快资本市场改革与转型

11月22日,中国人民大学原副校长、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求在第六届湘江金融论坛上表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设金融强国的目标,非常符合我国未来发展的目标。当前以科技创新和现代金融双轮驱动的经济发展时代已经到来,与金融强国相适应的金融一定是现代金融,而不是传统金融。现代金融的四个元素和特征非常重要,也是建设金融强国的关键所在。一是稳健合规、风险可控的银行体系。二是透明、可期、有投资功能的资本市场。三是功能多元、国际化的金融体系。四是包容、进步、创新的监管体系。

吴晓求总结了建设金融强国当前面临的难点和痛点,并表示中国迎来了一次巨大的改革,就是金融体系的开放和人民币的国际化。这场改革有一定的复杂度,但如果这一步成功了,中国距离金融强国的目标就真的不远了。

(上海证券报)

(二)IMF:上调增速预期,中国经济回升向好信号引人关注

日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上调了对中国今明两年经济增速的预期,与此同时,也关注到中国迈向高质量发展的进展。IMF将中国2023年GDP增长预期从之前的5%上调至5.4%,也同时将2024年GDP增长预期上调。对此,IMF第一副总裁吉塔·戈皮纳特表示,增速上调的原因是由于三季度中国经济增速强于预期以及中国近期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国经济有望实现2023年的增长目标,反映出新冠疫情后的强劲复苏。戈皮纳特表示,中国正在为高质量、可持续且有包容性的增长进行多方面努力。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