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监管资讯(2021年第49期)
2021年12月06日
一、监管动态
(一)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章,九十三条,包括总则、设立和许可、经营规则、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一是加强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与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强化保险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二是强化保险集团风险管理,增设“风险管理”章节,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等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新增完善了风险偏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度风险管理、防火墙设置、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以及压力测试体系等具体监管要求。三是完善非保险子公司监管,增设“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章节,明确保险集团可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完善了有关内部管控机制、禁止行为、外包管理、信息报送等规定。四是系统完善集团监管要求,强调并表监管“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完善并表监管范围;提高保险集团公司信息披露、危机应对和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外资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适用《办法》。
《办法》强调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坚持保险主业原则,推动保险集团聚焦保险主业、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险集团公司应降低保险集团股权结构的复杂性,提升保险集团公司治理能力;保险集团公司应建立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体系,特别关注保险集团特有风险;非保险子公司的投资设立应能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提升集团整体专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效促进保险主业发展。
《办法》的修订发布是银保监会推动保险集团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督促指导各保险集团公司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以《办法》为制度依据,强化监管力度,促进保险集团公司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点评
近年来,保险集团公司自身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集团发展和监管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本次对《办法》的修订遵循了一致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和问题导向原则。《办法》的发布有利于推动保险集团聚焦保险主业、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二)国务院公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日前,国务院公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1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内涵和适用原则,规定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规定其实施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原则。二是规定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基本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协商、确定承诺金数额并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履行承诺认可协议、中止调查以及终止调查等。三是明确不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被行政处罚,未逾一定年限;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或者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其他情形。四是明确承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规定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承诺金管理机构申请合理赔偿,也可以通过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等其他途径获得赔偿;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得就已获得赔偿的部分向承诺金管理机构申请赔偿。五是明确监督制约机制,包括: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办理部门与调查部门相互独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集体决策制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执行;负责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回避规定;对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等。
(中国证监会官网)
点评
与2015年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相比,《办法》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包括扩展了申请时间、调整了适用范围和条件、优化了启动程序、完善承诺金数额的确定因素以及明确集体决策制度等。《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能、防范道德风险,实现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司法部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近日,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一是坚持公正合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不得有收受他人财物、接受请吃、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险机构和当事人不得干涉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公正执业,不得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相关组织或个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鉴定牟利;保险机构不得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违规兼任司法鉴定人。二是提倡共同委托,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共同确认鉴定材料;无法协商一致的,双方可共同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告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选择;在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保险机构和(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鉴定事项另行委托鉴定。三是鼓励到场见证,保险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派员到场见证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构建长效机制。要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并更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保险机构联络员信息及相关监管信息;要构建通报会商机制,建立涉保司法鉴定重大案件通报和重大问题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涉保司法鉴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构建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建立完善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优势,积极化解矛盾;要构建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联合执法、委托执法、异地交叉执法等措施,严厉打击“司法黄牛”利用鉴定进行保险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点评
近年来,广大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认真履责,积极作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但涉保司法鉴定还存在着不规范、不诚信等问题。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涉保司法鉴定中“司法黄牛”“暗箱操作”,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通知》的出台有助于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观点聚焦
(一)周亮:加强亚洲区域金融合作,坚定稳妥推进金融业双向开放
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在亚洲金融高峰论坛暨亚洲金融智库2021年会上的致辞中表示,新形势带来了新机遇和新挑战,对亚洲区域金融合作提出了新要求。
一要突出功能性。亚洲经济合作步入新阶段,区域内贸易投资蓬勃发展,生产布局调整,产业链供应链转型融合。二要增强机制性。金融新业态新产品加速更新迭代,改变着金融市场的运行模式和风险特征,需要亚洲各国不断创新理念、深化共识,与时俱进完善区域金融规则体系。三要促进稳定性。跨境资本流动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极易引发金融风险。亚洲各经济体复苏进程和金融市场成熟度不平衡,应对外部冲击能力不同,深化区域合作必须确保金融安全稳定。
围绕加强亚洲区域金融合作,提升金融普惠性和竞争力,周亮提出四点认识。第一,推动产业链健康运转。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跨国并购等跨境业务,打通区域经济循环堵点。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加强金融产品与模式创新,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价值链提升。充分发挥金融工具的风险对冲、缓释功能,推动区域内资源共享和风险共担,增强产业链韧性。
第二,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推动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和产品体系创新,丰富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加快整合区域碳金融市场,动员更多资金参与绿色投资。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框架下,完善区域绿色金融规则,践行环境、社会和治理理念,探索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路径与模式。
第三,扎实推进发展共享。要汇聚更多的金融资源支持国际抗疫,支持疫苗联合研发、合作生产、公平分配等,弥合“免疫鸿沟”。利用金融科技加快数字化转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可得性。培育适合亚洲特点的财富管理文化,建立健全金融基础设施,增进信用评价体系、数据共享平台、区域金融标准、支付清算系统等领域的协调合作,着力提升区域金融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
第四,完善区域金融治理。要推动亚洲金融规制和标准建设,探索跨境金融风险防控机制,促进风险管理、金融监管的对话磋商,加强风险预警、评估、处置,维护金融稳定。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与规则制定,为全球金融治理贡献亚洲方案。
为稳妥推进金融业双向开放,周亮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推动高质量“引进来”。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持续推动开放措施落地见效。积极引进具有专业特色的优质外资机构来华经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资源配置,共同构建更加开放、合作共赢的金融生态。二是推动高水平“走出去”。稳步推进中资机构开拓境外业务,鼓励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化布局,主动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三是推动规则制定与完善。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健全境外投资的法律政策体系,持续完善风险防控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中国金融新闻网)
(二)经合组织:下调全球经济增长预期
近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发布最新全球经济展望报告。报告下调了2021年全球经济增长预期,并警告变异新冠病毒奥密克戎毒株可能将对经济复苏构成威胁。
报告将2021年的经济增速由之前的5.7%调降至5.6%;预计2022年全球经济将继续呈复苏态势,增长率可达4.5%,而2023年将放缓至3.2%。经合组织认为,全球健康卫生状况仍存在不确定性,新冠疫苗接种覆盖率低的地区可能会产生新的变异毒株。
报告称,由于各国经济现状不同,经济复苏将体现出不平衡的特点,经济的反弹仍未使全球经济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中完全恢复,2021年年中全球GDP仍比疫情前的预测低3.5%。预计2022年全球将能够更好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货币和税收政策也将更好地助力全球经济复苏。
经合组织首席经济学家劳伦斯·布恩对奥密克戎毒株的传播表示担忧,认为这种毒株正在进一步增加已经很高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可能将威胁经济复苏。美国、法国、韩国、日本等经合组织成员国已陆续出现确诊病例。
经合组织警告称,卫生领域状况、高通胀、供应链瓶颈和潜在的政策失误都会导致经济复苏乏力。未来,疫情可能会继续促使政府限制人员流动,而这可能对劳动力市场、产能和价格产生长期影响。
经合组织还对通货膨胀问题予以关注,认为通货膨胀率的继续上升会迫使主要央行提前收紧货币政策,而收紧幅度或会超过预期。如果风险没有进一步加大,经合组织成员国的整体通胀率可能从接近5%的峰值回落,预计将于2023年下降至3%左右。
经合组织明确表示,中国仍将发挥世界经济增长驱动力的作用。经合组织预测,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在2021年将增长8.1%,这与今年9月份预测的8.5%相比有所下调。之所以下调是考虑到今年下半年经济增长相对放缓的情况。中国经济恢复得较早,现在已经回到正轨,而部分二十国集团成员的经济总量仍未达到疫情之前的水平。
(经济参考报)
全 文ALL
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2021年12月03日
全 文ALL
李扬:重视经济运行出现的新现象
2021年12月02日
李扬
全 文ALL
论股债结合型融资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2021年12月02日
尹振涛
根据股债结合型融资实践中的不同需求,其性质判定有《公司法》与《会计法》项下两种不同的判定方法。《公司法》项下的判定方法应跳出传统股债划分的框架,从合同本身的条款出发,将股债结合型融资合同定义为类别股合约。在合同效力判定方面,应注重融资参与各方权利义务划分,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一般原理解决其效力问题。《会计法》项下,股债结合型融资应当依据会计准则中的要求认定其属性,将股债结合型融资归类为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会计计量; 税收规则应以会计计量为基础,严格按照相应的税法规范对股债结合型融资不同阶段融资行为的参与者进行征税。
全 文ALL
数字经济与国际基准利率改革
2021年12月01日
全 文ALL
宏观杠杆率和商业信心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非线性影响
2021年12月01日
刘磊
高杠杆带来更高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一作用既有直接影响,也有通过商业信心所产生的间接影响。本文以22个国家近20 年的数据为基础,应用面板门槛模型检验了宏观杠杆率的门槛效应以及宏观杠杆率和商业信心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非线性影响。检验结果显示:第一,杠杆率升高会抬升金融风险;第二,商业信心对金融风险有显著的抑制作用;第三,杠杆率对金融风险的抬高既有直接效应也有间接效应,其间接效应正是通过商业信心渠道传导所引发的效果——高杠杆会抑制商业信心的正面作用;第四,非金融企业杠杆率只有间接效应发挥作用,直接效应并不显著;第五,相比杠杆率,货币供应量更加限制商业信心的作用,对金融稳定性产生影响。鉴此,在继续推进结构性去杠杆和金融去杠杆的过程中,既要加强商业信心和信用体系的建设,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也要充分重视由广义货币所构成的全社会流动性环境,着力控制住货币供给的总闸门。
全 文ALL
【NIFD季报】2021Q3银行业运行
2021年12月01日
2021年三季度,商业银行资产增速和盈利增速有所放缓,总体表现较为平稳。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2021年9月末,商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275.9万亿,较去年同期增长8%,整个银行业资产增速在经历过去两年快速增长后,进入了平稳增长阶段。前三季度,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1.7万亿元,同比增长10.8%,连续三个季度有所改善。三季度末商业银行整体净息差为2.07%,较二季度上升1BP,2020年以来净息差基本在2%-2.1%之间保持小幅波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额为2.83万亿,同比增速已经下降到-0.1%,近年来首次出现负增长,整体不良贷款率1.75%,同比下降0.21个百分点,较上季度末下降0.01个百分点,连续四个季度出现下降,整体资产质量持续改善。拨备覆盖率为197%,较上季度末上升4个百分点,连续四个季度上升,反映商业银行风险抵补能力在持续加强,但不同银行分化较明显。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的平均水平分别为10.67%、12.1%、14.8%,各项资本充足率较上季度以及年初均有所上升。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覆盖率为142.2%,较上季度微增一个百分点,流动性比例为58.6%,较上季度末增加1个百分点,总体保持稳定态势,不同类型银行流动性分层现象日趋明显,流动性风险依然是未来一段时间中小银行面临的重要挑战。
......
本报告全部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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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又一轮全球金融周期
2021年11月30日
全 文ALL
金融风险周报(2021年第48期)
2021年11月29日
一、金融反腐再发力 又一国有大行分行高管被查
11月25日晚,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披露,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赵立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大行和政策性银行往往是今年金融反腐的“重灾区”。就在23日,光大银行交易银行部总经理夏伟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审查和调查。记者根据中纪委网站信息统计发现,今年以来国有大行中至少有11名省级分行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被公布查处,国家政策性银行有至少10名省级分行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被查,此外,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龙江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有腐败分子纷纷落马。记者梳理多位银行高管查处通报,信贷审批环节的腐败行为成为一大共性。中纪委网站11月2日刊发的文章指出,“目前,我国的融资结构以间接融资为主,大部分企业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银行信贷作为资金提供的主要渠道,是典型的资源富集、权力集中领域,干部容易受到‘围猎’”。(券商中国)
二、一些蹭NFT、元宇宙热点、炒概念等行为 正引起监管部门的警惕
目前对于NFT、元宇宙概念的炒作已经蔓延至上市公司和二级市场。一些蹭热点、炒概念等行为,也正在引起监管部门的警惕。日前,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中文在线发出关注函,要求说明互动阅读业务与元宇宙概念和NFT概念的关联性。此外,多家上市公司也接连收到交易所的关注函,要求说明公司及相关方是否存在蹭热点、操纵市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行业人士认为,无论是以加密货币计价,还是结合借贷、挖矿、价格预言机等多种方案以增加二次流动性都有违反我国现行监管法规的风险。目前国内对于NFT的法律性质、交易方式、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等尚未明确,NFT存在炒作、洗钱和金融产品化等风险,对于NFT投资应该保持谨慎态度,警惕“击鼓传花”式的金融骗局。(人民网)
三、巨额存款遭“莫名”质押 银行和上市公司回应
科远智慧全资子公司科远智慧能源2020年11月10日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4000万元购买了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的定期存款,产品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0日。但是该定期存款到期后,科远智慧能源未能收到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的4000万元存款。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回复称,公司的4000万定期存款已被南通瑞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质押。目前因南通瑞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偿债,导致科远智慧4000万元定期存款到期未能及时赎回。11月24日,科远智慧和浦发银行同一时间公开回应双方近期的存款质押纠纷。在双方的回应中,有关于2020年底银行存款询证函回函的情况均被提及。科远智慧表示,浦发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针对相关询证函每项的询证信息都加盖了“相符”章和经办人印章予以确认。浦发银行方面则回应表示,经该行核查,科远智慧年审会计师收到的“2020年底银行存款询证函回函”非该行出具,浦发南通分行已将相关证据资料提供公安机关作进一步查证。(券商中国)
四、银保监会提醒消费者需防范“代理退保”等风险
11月16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远离“代理退保”“代理维权”不法行为侵害。银保监会称,当前,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以“代理退保”“代理维权”名义招揽生意,声称可帮助消费者“全额退保”“修复征信”“解决债务”“全额免息”,怂恿或诱骗消费者委托其办理退保、免息等事项。此类非法代理维权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银保监会提示消费者防范警惕以下风险:一是虚假承诺、伪造证据等不法手段阻碍消费者正常维权;二是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暗藏集资诈骗风险;三是危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银保监会强调,不法“代理退保”“代理维权”风险高、危害大,广大消费者要根据自身需求理性消费金融产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中国证券报)
五、疫情卷土重来德国商业信心指数连续五个月下跌
德国商业信心指数在11月再次受到打击,随着新一波疫情的逼近,通胀不断上升可能给制造业带来压力。数据显示,德国11月IFO商业景气指数录得96.5,连续第五个月下跌,为4月以来的最低水平。经济学家此前预计该指数将下降至96.7,且对未来半年的预期也有所恶化,德国企业在2021年大部分时间里都在供应中断的危机中苦苦挣扎。德国央行本周警告称,11月份通胀率可能接近6%,并可能在更长时间内保持高位。此外,新的疫情限制措施可能会对服务业需求造成压力,而服务业一直是经济复苏的重要驱动力。这份商业信心报告出炉之际,即将出任德国总理的奥拉夫肖尔茨组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联盟,旨在通过应对气候变化和推广数字技术来改造这个欧洲最大的经济体。几周之后,欧洲央行官员将开会决定如何结束非常规疫情刺激措施。包括伊莎贝尔施纳贝尔在内的多位政策制定者警告称,通胀存在上行风险,货币政策必须能够对经济前景的变化做出快速反应。(智通财经网)
全 文ALL
每周监管资讯(2021年第48期)
2021年11月29日
一、监管动态
(一)银保监会:银行不得利用低价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
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改善人民群众金融消费体验,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银行不得利用低价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并且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实施差异化定价。
银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是指银行提供的非政府指导价或非政府定价的服务。服务项目分为支付结算类、代理业务类、风险承担类、金融交易类、管理咨询类等,包括支付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理财、代理、托管、担保及承诺、贸易金融、金融市场交易、管理及咨询等。
《意见》提出,银行要强化定价约束,对于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不得在设置价格区间时,过度扩大区间上下限间隔,规避价格管理要求;不得在基于外部成本定价时,收取显著高于外部服务价格标准的费用;不得对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或以降价为由降低服务质量或数量。
针对特定群体,《意见》指出,要鼓励银行优化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账户管理、存取款、支付汇划等基础银行服务,结合自身经营策略给予适当减免优惠。对于账户管理及维护等服务项目,鼓励结合客户类型和活跃度予以减免。银行要确保客户知悉本行对特定群体的服务价格减免优惠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针对小微市场主体,《意见》提出,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实施差异化定价,合理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结合自身经营策略划分客户群体,给予适当减免优惠。
(银保监会网站)
点评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防止利用市场地位差异不规范定价,保护企业和人民群众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意见》的出台,对于支持银行自主确定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的定价策略和调价时机,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成本,综合考虑资源投入、风险承担以及地区差异等因素,确保服务质量不降低和业务经营可持续具有积极意义。
(二)银保监会:开展银行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
11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持续深入做好银行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
当前银行业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复杂严峻,就近期暴露的矛盾和问题,《通知》明确指出,有的银行落实国家宏观政策不力,有的银行授信管理领域问题屡查屡犯,有的银行监管套利手段花样翻新。
值得注意的是,继日前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个别商业银行与企业客户因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生纠纷予以回应后,《通知》特别就此事所反映出的行业问题进行强调。
《通知》指出,近期发生的存单质押票据业务、个人信息安全等风险事件,社会影响恶劣,损害了银行业的整体声誉,暴露了相关银行风险合规意识淡薄、业务潜在风险评估不足、核心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缺失、内部员工道德风险突出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通知》提出,银行机构亟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快弥补管理缺陷和漏洞,从根本上扭转重效益轻合规、内控要求为业务发展让路的局面。
(证监会网站)
点评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持续深入做好银行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于聚焦重点领域、瞄准薄弱环节,强化整治、补齐短板,狠抓内控合规管理与提升金融风险防控能力、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紧密结合具有积极意义。
(三)中国人民银行: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
2021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从支付受理终端业务管理、特约商户管理、收单业务监测三个方面入手,对收单机构和清算结构提出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与此同时,条码支付也被纳入监管,对个人收款条码的使用规范做出具体规定,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通知》对收款条码管理进行了说明,对于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识读并发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条码,应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防范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违法违规活动。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通知》还对远程非面对面收款进行了说明。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对于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应当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点评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将有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减少相关纠纷和投诉,提高对个人经营者和小微商户的收单服务质量。
二、观点聚焦
(一)刘世锦:推动碳核算和生态核算
近日,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刘世锦在CF40举办的2021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闭门研讨会1暨CF40季度报告会“人均一万美元以后的宏观经济政策”上指出,要推动碳核算和生态核算。
刘世锦认为,现阶段推动减排,主要采取的还是由上而下、层层分解任务目标、用行政性手段实施的办法。在相当长时间看起来只能如此。这套办法优点是短期内行动较快,也可能较快取得成效,但问题是指标分配未必合理公平、激励不足、搭便车、实施成本较高、平衡性较差等。进入碳中和目标约束下的绿色转型期后,应该也有可能形成由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微观基础。
刘世锦指出,制度创新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建立碳账户、生态账户和绿色责任账户。首先要推动碳核算和生态核算。核算是绿色转型的基础。实际上,不论是行政性办法,还是市场性办法,前提是把账算清楚,有一套科学的算账方法。这件事情很重要、很紧迫,但迄今仍然是一大短板,甚至还没有引起足够关注。
刘世锦强调,在碳核算、生态核算的基础上,建立碳账户和生态账户,再形成包括碳减排、常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经济增长等要素在内的各级政府(国家、省、市、区等)、企业和个人的绿色责任账户,确定各个主体的减排责任。产权和责任落实了,各人自扫门前雪,这个世界就会很清洁。应当鼓励各地积极开展这方面的探索创新,通过绿色责任账户把国家的碳中和目标分解落地,进而使绿色转型扎实有效地推进。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二)余永定:我国经济应尽可能保持较高增速
近日,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余永定在由CF40举办的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闭门研讨会一暨CF40季度报告论证会“人均一万美元以后的宏观经济政策”上指出,我国经济应尽可能保持较高增速。
余永定指出,应该看到,当经济处于通缩状态,或由于某种原因,居民消费和自主投资需求乏力的时候,我们就必须通过增加政府支出支持基础设施投资以刺激经济增长,并为总需求各个构成部分恢复自主增长创造条件。
余永定认为,中国还有进一步加大宏观经济政策扩张性的余地,通过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基础设施投资增长速度,中国应该能够遏制经济增速持续下滑的趋势,把经济增速稳定在6%左右的水平上。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全 文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