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周报 2021年第1期

2021年01月04日

一、涉嫌内幕交易 格力地产董事长被调查 格力地产历时7个月的重组又蒙上一层不确定性。12月30日,格力地产公告称,公司董事长鲁君四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当日晚些时候,格力地产再次表示,正在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珠海免税100%股权事宜,由于鲁君四被立案调查,本次重组可能存在被暂停或终止的风险。不过,在立案调查期间,鲁君四可以正常履职,公司董事会亦可以正常运作,该事项尚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经营管理、业务及财务状况正常。受到该消息影响,12月31日,格力地产开盘一字跌停,每股报6.46元,总市值133亿元。据格力地产披露公司股东人数最新情况,截至9月30日,公司股东人数为72083人。(每日经济新闻) 二、中行原油宝“第一案”一审审结 中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 2020年12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3件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原告起诉认为中国银行应对原告在4月20日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中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庭审结束后,一件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庭审当天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并于次日全部履行完毕。2020年12月31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另两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由中国银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在交易过程中虽然通过官方网站、向投资者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提示油价波幅大、市场风险提升,以及2005合约临近到期流动性变差等内容,但在产品设计上未考虑原油期货产品会出现负价极端情况,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向投资者提示负油价带来的风险,且未执行协议中关于保证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时强制平仓的约定,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鼓楼法院) 三、2.2亿罚金下保险业合规经营之路 2020年,监管部门对保险业开出的罚单“密集”且严厉,高压治理保险业乱象的监管思路和意图更为凸显。记者梳理发现,年内保险罚单数目与罚金数额双升,百万罚单及顶格处罚频出;同时,除保险机构外,银行、汽车公司、物流公司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身影也屡次出现……而最近暴露出来的公司治理不到位等风险隐患问题也在时刻警示业界,防范管控金融风险容不得丝毫懈怠。合规建设和风险管控是保险业永恒的主题。据不完全统计,年内保险机构接受罚单张数约为1550张,同比增长45%;罚金数额已突破2.2亿元,相较去年的1.7亿元同比增长30%。从机构性质的角度来看,据不完全统计,年内财险公司罚金超1.1亿元,远远拉开寿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而后两者罚金分别在5000万元和4000万元左右。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认为,罚单数和罚金的提升,与违规成本的提升不无关系,体现出了严监管导向,传达出治理行业乱象的决心。(北京商报) 四、吉林银行高管接连被查 资产质量隐忧不断显现 2020年12月28日,中纪委网站显示,日前,吉林省纪委监委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盛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这并不是孤例,此前吉林银行已相继有多位高管被查。2019年7月,吉林银行另一位原副行长王安华被“双开”。2019年11月,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宝祥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查。随后,时任该行行长的陈宇龙接任董事长一职。新任董事长接任已有一年之久,但从处罚情况来看,吉林银行在风控管理上仍漏洞频出。2020年,吉林银行累计被罚款135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吉林银行资产质量下滑的隐忧不断显现。2017年至2019年,吉林银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72%、2.82%和4.31%,呈不断上升趋势。2020年上半年,虽然该行不良贷款率下降1.1个百分点至3.21%,但吉林银行关注类贷款规模较大,未来资产质量仍面临不小的压力。截至6月末,吉林银行关注类贷款余额264.3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投资者网) 五、IMF:疫情致全球GDP累计损失将超12万亿美元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估计,新冠疫情大流行使得全球经济每月损失3750亿美元。IMF还预测,在2020年和2021年内,全球GDP累计损失将超过12万亿美元。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表示,为应对新冠疫情,全球各国付出了惨痛代价。仅G20集团国家就动员了超过10万亿美元的财政刺激措施,这已经是全球在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整个过程中花费的3.5倍。随着未来疫情的持续,由防控新冠疫情所导致的经济问题,也将逐步暴露出来。新冠疫情发生后,各国政府为了防止病毒的传播,采取了封城等方式,企业受到巨大的冲击,只能裁人减负甚至被迫倒闭;民众生活受到影响,也对未来产生悲观的情绪,以致放弃贷款消费,而以增加储蓄的方式应对冲击和未来的不确定性。据2020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受新冠疫情的冲击,2020年全球经济衰退4.4%,这将是“二战”以来最为严重的经济衰退。(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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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监管资讯 2021年第1期

2021年01月04日

一、监管动态 (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 近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的要求,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和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通知》明确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机构覆盖范围、管理要求及调整机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点评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推动房地产市场及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对于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重要作用。 (二)中国银保监会就《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标准,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坚决落实对外开放要求,不增设准入条件,不提高准入门槛,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继续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使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坚持加强风险管控,注重与现有保险监管制度保持有效衔接;坚持同类机构准入规则基本一致,保证规则相洽,防止监管套利。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是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三是保持制度一致性,取消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去年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点评 《条例》是我国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条例,自2002年施行起,历经多次修订;《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条例》制定,2004年发布,曾于2019年12月修订。此次银保监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为核心要义,加强风险防控、保持与现有监管制度的有效衔接,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三)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 12月29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便利企业融资,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决定》提出,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决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 《决定》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明确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的过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询、变更、注销服务和数据移交工作。 (新华社) 点评 近年来,尽管我国企业信用贷款比例有所提升,但担保融资仍是极为重要的融资方式。在现有体系下,企业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权限不一,企业办理相关业务、金融机构掌握信息、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均存在一定困难。《决定》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动产和权力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正式落地,后续的相关信息审查将更为便捷,既降低了信贷交易的风险与成本,也将提升金融机构等担保权人的放贷意愿,有利于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二、观点聚焦 (一)陈雨露:强化债券市场纪律 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12月25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今年以来,债券市场总体稳定。近期出现了极少数的发债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违约事件,引发了债券市场的一些波动,目前已经恢复了稳定,投资者也在趋于理性。 “客观来看,债券违约是债市发展当中打破刚性兑付的一种现象,通过违约数据检验,可以形成债券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这是有助于我国金融市场信用建设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高度警惕违约企业发生虚假信息披露,或者是欺诈发行甚至是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对社会环境、对金融市场的信用质量都会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陈雨露表示,人民银行下一步将会同发改委、证监会等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的法治建设,强化市场纪律,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强化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和信用评级体系,推动金融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更加健康发展。 (金融时报) (二)曹宇:推进银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助力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 在近日举行的以“双循环新格局与资本市场新征程”为主题的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20年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从银行保险业的角度,就更好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发表了观点。 曹宇表示,长期以来,银行业、保险业坚持依法参与资本市场建设,已成为机构投资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市场提供了稳健、专业的资金来源。与此同时,经过多年努力,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参与资本市场建设的制度体系逐渐形成,不断优化。尤其是监管正在持续推进养老金融发展,着力完善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围绕养老金融长期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特征,采取多种措施,丰富、优化银行业、保险业养老金融产品体系,积极推动长期资金供给,契合资本市场稳健持续发展。 曹宇表示,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坚持分业经营的金融管理体制,有效地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体系之间的风险隔离,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相对稳定的金融环境,体现了符合国情的制度优势。 “发展好直接融资,发挥好资本市场功能,必须坚持分业经营的体制不动摇。”他强调,要始终筑牢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体系之间的“防火墙”,既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协同配合,共同发展,又要严控风险交叉传染,避免形成更大的市场震荡。对于资本市场出现的风险,要严格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充分体现资本市场发现风险、共担风险的运行机制。清晰界定市场主体的责任边界,既要突出履职尽责,又要避免越位担责。“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将是否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衡量标准。规范资本市场的创新行为,维护市场有序、透明、高效运行。”曹宇说。 另外他还表示,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存立之本,发展之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建设的最优先考量。需要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维护市场制度的公平性。为各类投资者提供公平、公正的制度基础和投资环境。对同质同类的投资主体,适用同等的市场参与待遇,在市场准入、开户、税赋等方面一视同仁,平等相待。二是维护市场规则的稳定性。可预期的规则标准是培育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重要基础,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可靠保障。这需要更加重视政策设计的前瞻性、严谨性和连续性,防范因市场规则调整,给资本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外部扰动。三是维护市场纪律的严肃性。坚决落实“零容忍”要求,持续加大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信息误导等问题,坚决打击逃废债、恶意转移资产等行为,充分保障投资者权利,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曹宇同时提醒,受融资结构、投资文化等因素影响,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存在结构不均衡等问题,仍有较大的优化空间。比如,股票市场中个人投资者占比过高,债券市场银行资金长期占主导地位。有研究测算,我国债券市场未清偿债券中,超过70%由商业银行持有,一些券种的银行持有占比甚至超过90%,投资者类型比较单一。资本市场活跃着各类专业投资者,才能形成投资策略多样、风险偏好分层、资金来源均衡的良性运行状态,才能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筛选优质企业、准确定价资产、科学分散风险等功能优势。这需要更加重视投资者结构问题,均衡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充实、拓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源头活水。 (金融时报) (三)李扬: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要把金融循环起来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在中央财经大学主办的“2020中国金融科技创新国际论坛”上表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构建“双循环”发展格局有了更加系统的描述,构建“双循环”发展格局,最主要的是把金融循环起来。金融的作用不只是承载实体经济的资源配置,更重要的是提供信号,通过利率、汇率和国债收益率曲线等反映出的信息,引导资源配置。同时,金融结构还有待调整优化,商业性、开发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要合理分工、相互补充,为我国经济转型服务。此外,还要用科技赋能金融,降低融资成本。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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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中国版本的“欧债危机” ——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分析及化解之道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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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村镇银行解散是金融监管优化及市场出清的积极信号

2020年12月28日 郑联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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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物价之变:三个故事

2020年12月30日 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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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率曲线三因子模型的一个直观定义

2020年12月30日 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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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金融机构治理 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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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行为应纳入监管体系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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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经济领域的三大工作重点

2020年12月28日 尹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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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监管资讯 2020年第52期

2020年12月28日

一、监管动态 (一)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有四大方面:一是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针对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三是规范保险服务。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四是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办法》的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指导保险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银保监会官网) 点评 《办法》有两方面内容值得关注。一是进一步规范了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同时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得承保的风险或损失。二是《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并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二)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财政部日前制定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地方政府债券含义、发行、托管、评级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维护政府信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跟踪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收益与融资规模相平衡的有关要求,保障债券还本付息,防范专项债券偿付风险。 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期限、融资成本、到期债务分布、投资者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期限结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取到期偿还、提前偿还、分期偿还等本金偿还方式。 在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专项债券还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信息、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等信息。 办法提出,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单只债券发行规模,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鼓励采用续发行方式。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可以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地方财政部门还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积极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市场环境和债券发行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承销团成员和主承销商的数量、选择方式、组建流程等。承销团成员应当是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地方政府债券,应当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书面授权。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 办法还就相关机构职责及监督检查作出具体规定。 (财政部官网) 点评 今年以来,财政部出台多项有关地方债的规定,以防范相关风险。7月,出台《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11月,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此次《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地方政府树立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各项工作。 (三)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开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的监管规定,并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包括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二是划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为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是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办法》注重厘清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发行方)与代理销售机构(产品销售方)之间的责任,要求双方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四是明确销售机构风险管控责任,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责任,要求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对销售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管理。五是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对宣传销售文本、认赎安排、资金交付与管理、对账制度、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六是全方位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管理要求。七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持续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八是要求信息全面登记,要求代理销售合作协议、销售结算资金的交易情况以及销售人员信息依规进行登记。 (银保监会官网) 点评 《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办法》坚持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要求。 二、观点聚焦 (一)谢平:央行数字货币的基础设施建好后,可以打破第三方支付垄断 近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和日本野村综合研究所(NRI)联合举办第十一届中日金融圆桌闭门研讨会“数字货币对金融体系的影响”。CF40常务理事会副主席谢平发表主题演讲,对央行数字货币的基础逻辑和对通货膨胀、电子支付行业等多方面的影响进行了深入解读。 谢平表示,任何国家的央行数字货币在设计方案时都需要考虑多个问题。经过过去6年多的研究和试验,涉及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一些核心问题已逐渐达成共识,收敛到“基于100%准备金发行,双层运营,账户松耦合,不付息”等核心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DC/EP在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项目中处于全球领先位置。谢平认为,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与现金使用之间的关系比较微妙,在现金使用较少的国家,中央银行希望公众以央行数字货币的形式持有中央银行货币,既促进支付系统的安全、效率和稳健,也缓解支付机构做大后对用户隐私保护和市场公平竞争等的影响。 对于“央行数字货币会造成货币超发,推高通货膨胀”的疑虑,谢平认为,目前对通货膨胀的主流解释来自货币主义学派,其所说的货币是指货币总供应量,与表现形式是现金形式还是数字货币没有关系。“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和回笼不会影响基础货币总量,不会造成货币超发,因此数字货币和通货膨胀没有必然关系。” 对于央行数字货币对电子支付领域的影响,谢平表示,在央行数字货币的基础设施建好以后,可以打破第三方支付的垄断:第一,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能规范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的行为,确保公众利益得到保护,避免市场扭曲;第二,央行数字货币属于法定货币,在任何场景下都具有法偿性,具有第三方支付不能比拟的普遍接受性;第三,央行数字货币替代现金,对中国人民银行监控资金流向以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漏税等方面监管具有很强政策含义;第四,央行数字货币有双离线支付功能。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二)彭文生:变异新冠病毒会影响全球抗疫格局吗? 英国近期出现的变异新冠病毒,已在多国出现相关感染病例,引发关注。当地时间23日,英国卫生部长透露,该国又发现另一种变异病毒,传染性更强。不过,世卫官员称,病毒变异不会影响到部分新冠病毒检测;美、德等多家制药商也表示,对所研发的疫苗有信心,目前正在进行相关测试。 CF40成员、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部负责人、中金研究院执行院长彭文生和中金公司周子彭撰文认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英国的新冠病毒变异并未脱离病毒的演化规律,让上市疫苗失效的概率很低,不会改变人类抗击疫情的格局。 文章认为,坚持一定的防疫措施、减缓病毒传播,有助于降低病毒产生更具破坏力变异的可能。从美国和英国接种情况来看,尽管大规模接种初期遭遇了一些小的阻碍,但随着接种体系配合度的提高,高收入国家整体接种进度符合预期。 文章预计,从全球美英接种的速度来看,整体符合预期,高收入国家仍有望在2021年夏季基本完成大规模接种。但对中低收入国家而言,完成接种仍需拖至2022年。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三)伍戈:“不急转弯”之下,货币利率何去何从 近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成员,长江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伍戈就疫情期间的货币政策及市场利率走势发文展开评论。文章核心观点如下: 或许是洞察到疫情冲击与传统危机的不同,或许是从“四万亿”刺激中学到了很多,或许是为了不蹈西方零利率覆辙,今年以来我国宏观政策在逆周期调整过程中保持相对克制,却无碍经济修复回升。在“不急转弯”的政策基调下,未来货币利率究竟何去何从? 历史上,面临冲击后的经济下行压力,货币运行似存在“三部曲”的节奏规律:首先,利率下行、信用扩张,经济止跌回升,直至社融出现峰值;接着,社融开始回落,但经济与利率仍呈上升趋势;最后,随着社融继续收缩,经济筑顶并回落,利率再次步入下行。 鉴往知来。当前我国社融拐点特征明显,经济正从快速修复的“第一部曲”向稳步扩张的“第二部曲”迈进。值得一提的是,明年一季度我国经济同比增速会因基数效应而高企。不过史实表明,即使经济环比增速有所下降,利率大概率也将跟随经济同比的趋势。 展望明年,在前期政策的滞后影响及外需支撑下,上半年经济走强和利率上行仍将持续,这与基数干扰无必然关联;下半年货币运行或进入“第三部曲”,即社融持续收敛,利率随经济而回落。周而复始,改变的是疫情,未改的或仍是货币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 (伍戈经济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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